有关服务合同合集四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服务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服务合同 篇1雇 主(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育儿嫂(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由于____________(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_(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根据产妇实际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但总计为________天)。
2.服务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签订合同之日甲方向乙方预交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余款在服务终止日全额付清。
(2)合同签订后,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为甲方服务,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为甲方服务,乙方有权不退还定金。
3.服务内容:
(1)产妇:
a.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b.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c.指导产妇进行乳房按摩与护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驰;指导产妇产后运动;
d.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做好会阴冲洗及伤口护理,防止细菌感染;
e.舒解产妇产后焦虑、烦躁等情绪,减轻产妇操劳,尽快恢复健康;
f.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2)婴儿: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c.为婴儿洗澡、按摩、抚触,增加与婴儿的情感交流,促进婴儿健康发育,及时为婴儿更换衣物、尿布等;
d.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
f.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其他: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提供与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适当的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费用给乙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或带外人去甲方家中;
4.被证明有偷盗行为的;
5.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
6.身体有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费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五、其他约定:
1.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在服务期间(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3.若乙方在服务期间表现良好,甲方愿无偿为乙方提供客源。
4.服务期结束后,如甲方在母婴护理方面有疑问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予以解答。
5、签订合同前,乙方要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证)。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属行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服务合同 篇2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甲方需要乙方为其学生提供中餐,且乙方具备提该供餐服务的资格和能力,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充分协商达成本服务协议,内容如下:
风险提示:
服务合同的特点是服务方提供服务,可能会涉及到劳动方面的纠纷。在服务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作安全及生病、事故、伤残、死亡和劳动纠纷等均由服务方负责,与委托方无关。如委托方因此而受损或支出任何费用,服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中所载明的服务内容,并且按此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向甲方提供膳食服务。
二、期限
本协议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开始履行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
三、价格
乙方按以下价格向甲方提供供餐服务。
中餐:每人每餐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
四、付款
1、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在______天左右按照甲方通知(即实际用餐天数)结账,根据甲方上月实际发生的供餐总金额向甲方开具收据,甲方应在收到该收据后的______日内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向乙方付款,即每月结账一次。
2、如果甲方对乙方开具的收据金额存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收据后______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附有必要的确凿依据,否则甲方应按原收据金额和约定按时付款。如乙方原计算的金额确有误差,乙方应按双方共同认可的金额重新开收据,而甲方应在收 ……此处隐藏5051个字……,应当是排斥了违约责任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第四,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对具有不同地位的劳动者,实行的是差异化保护的制度;而我国劳
动法并没有将具有雇主特征的劳动者以及强势劳动者从普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实行差异化保护,而是予其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的这些特征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劳动者辞职权过于宽泛,部分强势劳动者毫无诚信,随意乃至恶意跳槽,造成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期限所期待的正当利益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途径只有两条,即或者不对人力资源进行各种各样的投资,但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经营逻辑,盖因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不对人力资源投资,几乎等同于放弃竞争。因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第二条途径只能是寻找替代手段,而服务期正好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这一正当需求,从而成为用人单位乐于选择的方案。因此可以说,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4]
三、服务期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的服务期较之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为条件; (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 三)是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四)是服务期由于同劳动者享受特殊待遇相对应,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依《劳动法》第31 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但是,当劳动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务期所覆盖时,对劳动者也就具有了约束力,这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特殊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赋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样属性,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可视为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延长期间双方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第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有义务在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新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5]
立法对服务期的定性的选择,有两种模式:
(一)是单一定性。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只选择某种定性,即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
(二)是组合定性。法律作出任意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中,已有组合定性模式的立法例。其中又可分为两种:上海模式。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 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在这里,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江苏模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 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
单一定性的两种选择的比较。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期限,表明服务期专项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的变更,其法律后果是原劳动合同的延期;在延期期间,如果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仍然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这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具有确定性,即可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继续运行。而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则不能当然确保劳动关系继续运行。这是因为,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条款仍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接受其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也没有应当接受对方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义务,在单方提出的条款不合法时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双方就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是合法现象。如果强
制性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新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尤其是强制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那就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两种定性的比较表明:就服务期对劳动关系继续运行的保障程度和对劳动者的约束程度而言,劳动合同期限大于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就其法律后果的利益倾向而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中所得利益相对大于在劳动合同期限所得利益;就认定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难易度而言,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义务的认定相对容易,而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续订义务的认定相对较难。
组合定性的两种模式的比较。在上海模式中,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兜底选择,强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且可以降低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劳动者相对不利。在江苏模式中,把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作为兜底选择,相对弱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相对提高了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用人单位相对不利。
四、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概言之,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须约定的一般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它同时也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其性质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共同达成的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效存续的起止时限。服务期则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已经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特定或特殊义务的情况下,单方作出的要求劳动者承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期间。
第二,前提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前通常不存在劳动合同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该约定一般没有特定的前提条件。而服务期约定则一般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或承诺为劳动者先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为前提的,服务期约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以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履行工作义务,同时承诺不到其他用人单位另谋就业,也不自谋职业,以此作为对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回报。
第三,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法》第19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